怎么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6:57:23
这句话《物权法》上出现了好几次,觉得不容易理解。哪位网友可以举个实际例子来说明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物件是否也适用这条规定,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铁律就被打破。这种担忧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对融资租赁业的伤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对应?

首先按笔者的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适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其他动产作为租赁物件时不在这个范围,不受这条法律约束。若在这个范围办理相应的登记就是了。

其他的动产如何登记《物权法》并没有明示。有关租赁物件的登记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有所规定(第十九条 (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做好租赁物件登记准备,只等法律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但处分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就算承租人非法处置了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也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我们再看法律另有规定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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