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法律有兴趣和研究的朋友给我个答案,先在此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3 13:10:30
如果和一个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该合同对工作时间规定的每周五天八小时制,但我们才签不到三个月,公司设计了一个新方案为每周工作6天,每天6小时40分钟制。同事们都对此意见很大,如真这样我们就少了一个双休日,可能会让我们重新签合同,这样公司算不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啊?我们可以有权不签这合同吧?劳动法对此应该给予我们保护吧?愿能给详细点的资料。

你好,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

  务。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

  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

  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

  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这几个法条的规定,首先,只要你们签订了劳动和合同,双方就应该按照合

  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是不能变更合同条款的,你们公司

  现在制定的工作制度,一方面是对合同内容的单方面变更,属于违约情形,另一

  方面也是变相的强迫你们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就是你说到的重新签订合同的问题了,那么,如果是重新签订的话,

  就意味着要首先解除你们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