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又规定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我不明白,意思表示怎么会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4:45:13
是这样的,我想搞清楚要约和邀请的区别究竟如何划分,单从两者的目的和性质,似乎不能说明二者有何明显区别,按照我国《合同法》十五条中“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的规定,那是不是可以推定要约是邀请的特殊形式呢?仔细推敲,我们通常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是否合理做为判定标准”这种说法是有欠妥帖的,那究竟问题是不是出在所谓的意思表示上呢?

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
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你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承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意思就是这是一种法定的意思表示

比如说遗嘱,这显然是一种意思表示,表示死者的财产如何分配,显然也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会保护遗嘱对财产的分配方式

法律保护意思表示
没有为什么,就是保护

我想因为要约是主动向特定的对象发送的意思表示,一旦对方予以承诺即生效,就对发出方有约束力。这样看来的话,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难理解,如果他没法律效力的话,即使承诺方给与承诺也没用。

一点也不冲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