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6:38:08
户籍制度、官员铨选制度、赋役制度

官员铨选制度 高级官僚阶层基本上为世袭的蒙古 、色目贵族和极少数汉族官僚所垄断。从怯薛(成吉思汗时设置的护卫军)中不断选拔人员提任军、政要职是保持这种垄断的重要途径之一。常选之外,还有所谓别里哥选。别里哥选指皇帝以特旨委任官员。延佑年间,元政府正式设科取士 ,其规模远不足与唐宋两代相比拟,南人想要入仕尤其困难 。

户籍制度元代户籍制度将全国居民按照不同职业及其他某些条件(如民族)划分成若干种户计,统称诸色户计 。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隶属和管理系统有所不同 ,而且一经入籍,就不许随意更动。诸色户计主要分为:军户(出军当役的人户) 、站户( 在站赤系统服役的人户 )、匠户(为封建国家从事各种工艺造作的人户)、灶户(又称盐户,以煎盐为生的人户)、民户(一般的种田户)等。僧、道 、也里可温、答失蛮等宗教职业者,也各有专门户籍。

赋役制度 元代的赋税制度南北相异 ,北方主要是税粮、科差,南方征夏、秋两税。盐税收入,占全国钞币岁入的一半以上。盐的生产由国家垄断。商税也是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杂泛差役主要包括政府为兴役造作、治河、运输等需要而征发的车牛人夫,以及里正等基层行政设施的职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