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绑架、非法拘禁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8:26:59
今天碰到了两个这样的法律题目,觉得答案矛盾

1.某干警王某为报私仇,趁朱某违章之机,将朱某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朱某,致使朱某伤残。对王某应如何定罪处罚()
A 定为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
B 定为故意伤害罪
C 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D 王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王某是执行公务

答案是B解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和死亡的,则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A 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 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 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务过程中,杀害李某
D 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建筑物,并且烧死两人

答案A 解析:依据刑法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而不定故意杀人罪。在绑架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与非法拘禁罪相同,应以绑架罪从重处罚

请问两个题目中关于非法拘禁致人伤亡的定罪是不是矛盾,还是两者各有不同的情况所以有不同的定罪结果。

麻烦详解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主体方面,两罪都是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但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则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对于非法拘禁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犯罪性质则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重伤)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2)主观方面,两罪虽都表现为故意,但犯意的内容不同,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一个重要环节而已。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当然其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泄愤报复、逼取口供,有的动机甚至是好的,如将犯罪嫌疑拘禁起来,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3)客观方面,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客体方面,两罪虽都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但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
  另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索要高利贷、赌博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即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来回答吧,

首先先明确答案,我的答案应该不会有错,第一个是b,第二个也是b,

你应该认真的看清楚我国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两个特殊规定:
1.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法律拟制,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进行处罚,而不定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