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后来本股东要出让股份,是否需要交纳税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5:22:27

1,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
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税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投资作为股份,
在处理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税务处理,在视同公允价值销售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待出售股权时按下例原则处理

1,股权转让收益和损失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当发生投资转让损失时,只可用当年或以后年度的投资收益弥补,不可用生产经营所得弥补.注意投资收益借方余额,如是从联营企业分回损失,则不补,如是股权转让损失,如果有投资收益可弥补.
2,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
问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
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
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的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
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了解)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
根据《扣除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