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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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制定背景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

主要内容

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