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手看看我的案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20:26:07
原告用假身份证和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未经我口头及书面同意下作为员工宿舍。被我发现后,我拒绝收他6月后房租(他房租交到5月),并在6月初把他房客赶走强行收房。然后原告用自己的原名(原名和合同上签的名字不一样)将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因为被赶走造成的损失。原告声称自己在合同上的名字是别名,在开庭审理期间始终未拿出他和合同上的名字是同一人的法律有效依据。现在法院判下来要求我赔他一个月的房租并返回押金,我想提出反诉,我觉得法院判的不对,如何提出反诉?
还有原告在要求赔偿其他损失时,证据用的都是假发票,是不是我能告他诬告

法院判决如果已经作出后,就不能再提起反诉,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过了上诉期只能另行起诉。你可以以订立租赁房屋合同时,当事人存在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合同.至于证据用的假发票,法院不会采纳,不能起诉诬告.除外,如果在开庭审理期间始终未拿出他和合同上的名字是同一人的法律有效依据,可以以主体不适格做为抗辩理由,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就是合同当事人!

1、看判决书的日期是否过了上诉期,如果没有过就提起上述。过了的话就另行起诉吧。
2、把你的观点都写进的起诉书或上诉书,但尽量附有证据。因为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
3、诉的理由:返回房租,赔偿你的损失。

首先我觉得你强行将房客赶走是不正确的,法院判你陪他一个月房租和返回押金是正确。但你说原告与合同上的名字不同,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合理的解释吗,本人认为法院是讲法律的,不会出现不合法的情况。至于你说原告在要求赔偿其它损失时提供的是假发票,因为其它损失法院并没有叫你赔偿,所以不存在诬告。

够老练的

法院是怎么判的啊?都用假的也看不出来??气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