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甲公司与乙公司自然人共同出资在境内设立A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内容如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0:38:41
美国甲公司与乙公司自然人共同出资在境内设立A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提交的申请内容如下:(1)投资总额380万美元,注册资本200万美元(2)设立的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3人,甲公司委派2人,自然人自己为董事(3)甲公司出资120万美元,控股60%,其中以甲与中方兴办的丙公司分配的利润人民币利润350万人民币,折合成美元30万元,作为甲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第二期及其设备作价出资90万美元(4)乙自然人第一期出资80万元,控股40%,其中以拥有的工业产权作价50万美元出资。第二期以人民币350万元出资,折合30万美元(5)各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6)设立的A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统一按美国的会计准则进价,年度会计报告先经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通过,然后报送投资各方和中国当地税务机关(7)A公司营利年度才进行利润分配,亏损年度不得分配利润,亏损额用注册资本弥补,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说明申请报告的那些内容合法,那些不合法,为什么?该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投资设备、工业产权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该公司性质为外商独资企业。
(1)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最低为210万美元。
(2)组织机构合法。
(3)合法。
(4)工业产权出资超过20%,人民币出资未说明是境内利润出资。不合法。
(5)第一期出资缴清的期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一期的缴纳出资的期限符合规定。
(6)独资企业A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统一按美国的会计准则进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管是独资、合资、还是合作企业,在财务会计上都应该用中国的会计准则。年度会计报告检验报送机关不合法。按照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7)不符合规定,弥补亏损后才能分配利润,而且亏损也不能用注册资本弥补。
(8)详见教材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