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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0:19:55
某食品加工厂2005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10 吨,支付20000元,将大麦送外厂加工膨化,支付加工费600元,取得普通发票;
2)购入农用小工具一批,价税合计3180元;
3)生产面粉10 吨,销售9吨,不含税销售额21000元,另外1吨发给职工;
4)生产夹心饼干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
5)上月购入的小米本月因保管不当霉烂,账面成本4350元;
要求计算该厂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应纳税额

进项税=20000/1.13*13%+3180/1.06*6%=2480.88

销项税=21000/9*10*17%*+100000*17%=20966.67

应纳增值税=20966.67-2480.88=18485.79

注意:
发给职工的1吨,我采用的是本期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

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