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确保我的房屋继承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1:10:45
甲乙是父子关系
15年前
甲(父亲)把自己的一套偏单和乙(儿子)的一套独单换到一起
新房子用的是乙的名字
15年过去了
如果甲去世
甲的其他儿女有没有权利要求乙分掉现有住房
房子是公产
甲如果立遗嘱是不是以后甲也能随时变更遗嘱
公产就是产权归国家
使用权归个人

1、既然你说的该房是公房,那么该房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因为该房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他们只有使用权。

这种性质房屋使用人甲乙和公房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国家(应该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

2、既然新房用的是乙的名字,那么该房的承租人已经变更为乙了。所以甲也没有权利立遗嘱处分该承租权,甲其他的儿女也没有权利分掉现在有的房子。

1、甲(父亲)把自己的一套偏单和乙(儿子)的一套独单换到一起
新房子用的是乙的名字
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乙已经取得了新房的全部产权。
2、如果甲去世
甲的其他儿女有没有权利要求乙分掉现有住房
无权,因为甲对新房没有任何财产权益,新房也不是遗产,不应被继承。
3、房子是公产。既然是公产,写乙的名字是怎么回事?
4、甲如果立遗嘱是不是以后甲也能随时变更遗嘱
除公证遗嘱外,甲随时可以对之前所立遗嘱进行变更,废除重立。公证遗嘱,也可以进行重新公证后,否定前一公证遗嘱效力。

房子是公产 你是根据什么给出的这个结论?

根据你的描述,房子目前就是乙独有的。甲也无权处置。

我国民法、物权法均规定,不动产以登记做为权利的归属,也就是说不动产是谁的名字,所有权就归谁。其他人不得干涉。

也就不用对你说遗嘱的事啦,遗嘱是以最后立下的有效。但所有遗嘱中(不分先后时间)以公证过的最具效力。

立遗嘱后是可以变得,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如果有经过公证的,就以公证过的为准。

房子登记在乙方的名下,并不能直接否定甲对房子的权利。新房子仍有甲的份额。因此一旦甲去世,甲的其他子女可以主张要求继承分割甲的财产!
甲可以通过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乙一个人,也可以改变!

房产正是乙的名字,那么新房子就是乙的财产,甲的行为可以看做是一种赠与行为,除非甲通过诉讼解除这种赠与行为,并获得判决支持,否则甲本人也不能处分该房产,其他子女更不能要求分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