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7:55:42
2007年我在烟台的一家公司签了合同,合同期为3年,今年因为家里有特殊事情,不得已要辞职,但是公司不放人,经理的意思是,要么继续在公司干、要么交违约金。我记得当初合同上的违约金是两万,我从工作到现在工资还没发够两万呢。

我也没有享受什么培训啦之类的特殊待遇。

请问公司向我要这两万的违约金合法吗?

(请不要指责我的道德,我当初听信口头承诺,说什么只要有能力工资待遇没问题,年初的时候跟我说3月份会给我涨工资,到现在一分钱还没涨,没有什么培训,反倒帮公司培训了新人)

08年以前签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就是说违约金还是要付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08年以前的合同继续履行 所以你只能协商

只要你的辞职申请是在离职前1个月的时间的提出的,就不需要交违约金,而且可以在公司有且可以接替你的职位就没有关系了,具体的还要到当地的劳保部门咨询的,各地的有时候规定的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