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1:35:45
1、 被告人刘某、男23岁,一天,刘某携带小口径步枪一支和赵某一同外出打鸟,当行至镇南护城堤上时,刘某发现堤下一棵树上有喜鹊,便举枪准备射击。赵某当即提醒他对面有人,不能射击。刘某虽然看见对面有人,但不愿放弃猎鸟机会,毅然开枪打鸟,结果将在堤西南方向60米外劳动的丁某当场打死。(本题6分)
问:刘某主观罪过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2、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本题9分)
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1、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不以追求杀人结果为目的,但明知可能会造成杀人后果且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为间接故意。

2、故意伤害致死。
(1)林某的打人行为是针对对方故意实施的,且造成对方外表三处表皮轻伤。这足以表明,林某有伤害田某的故意。
(2)田某的死亡是由于林某的打人行为和自身的特殊体质相结合而发生的,自身的体质并不足以阻隔林某的打人行为与田某的死亡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3)客观上,造成了对方外表三处表皮轻伤,且造成最终的死亡。

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