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方面的一道题,请高手帮忙讲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4:15:14
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下辖3个施工队、1个金属结构件工场、1个招待所(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3年经营业务如下:
(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购进金属结构件时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3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
(2)甲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L
(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C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幢(购置原价7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
(4)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30万元,餐厅、歌厅、舞厅收入共55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2)甲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
(3)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5)甲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答案:(1)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0-500-200)×3%=69(万元)
(2)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1300-700)×5%=30(万元)
(3)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30×5%+55×20%=12.5(万元)
(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营业税=500÷(1+17%)×17%-300×17%=21.65(万元)
(5)甲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200×3%=6(万元)
这是答案,我需要讲解,谢谢

(1)建筑营业税:(3000-200)*3%=84万元. (是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包括原材料,所以那500万不该减掉啊,)
(2)转让办公用房:(1300-700)*5%=30万元.(税法规定有原始发票,能证明原始购价的,可以扣除原价.)
(3)招待所:1、客房的营业税:30*5%=1.5万元,
2、餐厅,歌厅,舞厅收入不能分开时 ,税率从高
55*20%=11万元 ,合计12.5万元.
(4)增值税:[500/(1+17%)]*17%-300*17%=21.65万元 (也就是那300万的购进材料,已纳增值税51万,是进项,可以抵扣
(5)代扣建筑营业税:200*3%=6万元(总承包人有代扣义务)

1.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0-500-200)×3%=69(万元).总承包额3000减交纳增值税的500减分包出去的200为计税依据.[本问对于是包清工还是包工包料如何结算合同不明确]

2)甲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1300-700]*5%=30 [销售购置的不动产以余额为计税依据]
3)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30*5%+55*20%=12.5[ 客房收入按照服务业征税.餐厅、歌厅、舞厅收入共55万元没有单独核算餐厅的收入应一并按照娱乐业征税]
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500/1.17*17%-300*17%=21.65 [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含税的.购进取得专用发票,价款为不含税]
5)甲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200*5%=10[总承包人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按照付给分包人的价款为计税依据]

1该企业的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2.增值税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单行文中明确规定,对工程承包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的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符合两个条件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3.按照税率计算就可以了.服务业5%,建筑安装3%.不计算增值税,不抵扣税款.4.发生的兼营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这答案还不够详细?你还想要啥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