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企业单方解除劳务合同!我应该怎么办? 11月12日说12月15号终止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3:20:18
本人于08年5月6日与邮政(邮政储蓄营业员)签订2年期合同!
于08年11月12日接到口头通知(以男仔性格不太适合做储蓄岗位,工作慢为由,经讨论通过.决定12月15日与我终止合同.12月15日会多出一个月薪作为补偿!)

备注:
虽然现在说邮政储蓄和营业分家!但有此支局薪水和权力还是局长(营业)那边管!薪水是局长发的.解除合同的发起人也是局长!

行长说我又没有违返规定,即使有也得书面或口头提出警告考核.即使做得慢也没有找我谈话(按行长的意思,如果你觉得我慢上任不了这份工作.你可以安排我)再培训上岗(或换岗)!如果经再培训都还是不能上任.才能提出解除合同!即没有违法规定,也没有换岗的机会.更没有提供再培训上岗!就不能以男仔性格不太适合做储蓄岗位,工作慢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本人于08年5月6日
决定12月15日与我终止合同.12月15日会多出一个月薪作为补偿!)

请问他的补偿是否合理?? 已口头通知两日.请知情者尽快答复我.拜托!谢谢!拖的久他把手续都办好了.就没得弯转了.

补充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我也不符合,试用期已过(已满半年).也没有严重返反规章制度.关于赔偿第四十七条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怎么理解.我过6个月怎么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理解)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