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国家赔偿法的案例分析题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7:55:10
沈某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其贪污罪因证据不足不成立,为此,其拟对做出一、二审判决的县、市法院要求赔偿。试分析法律依据及程序。
这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希望能详细回答出 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

可向司法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未果的可诉讼至法院。程序按照行政法跟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好意思啊,答复更新了: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