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国家赔偿的案例分析题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2:59:25
某民警下班时间去餐馆吃饭,邻桌发生斗殴,民警欲上前制止,持刀人挥刀将一人刺倒在地,民警见状随即掏出手枪上前制止犯罪,捉拿持刀凶犯。斗殴两伙四处逃走,民警见状便追,因饭店地滑摔倒持枪的手碰到水泥地面,扳机被扣动,强中子弹射出,由于水泥地面反弹击中王某大腿,王某治好枪伤后向某县公安局提出请求赔偿
问:1民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行驶与职务有关的行为?为什么?
2王某的赔偿是否合理?原因

国家赔偿基于违法行为民警滑倒非主观故意无任何违法性与国家赔偿无关
另外我认为是职务性行为

1、民警在执行公务。依据《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上述案件中,民警应属于履行职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且不受时间限制(但本人觉得奇怪的是,怎么民警下班后还能佩枪?据有关内部条例是不允许民警在非执行公务的时候持枪的)。
2、基于上述分析,个人认为王某要求赔偿是合理的,起码王某作为受害人,有基本的诉权。因此,可持有关证据材料到当地人民法院对民警所在的国家机关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