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如何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2:16:10
我是一个农民工的儿子,我爸在10天前因煤气中毒入院,入院时单位只交了3000元钱就走了没再管,后面因为没钱了,医院不给用药,然后我爸就出院了,单位把病例和药费单拿走了要回单位报销,刚开始他们欺负我爸说工资不给还要让我爸把医疗费还给单位,后面我知道了就和他们领导协商他们说把工资结了医疗费不要了,再给1000元,可是后期还要4000元的治疗费我该怎么办?第一步干什么?

是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因为与工作有关的作业而导至的煤气中毒?如果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属于意外伤害,单位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只能和单位好好协商,取得单位的同情,争取多些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你可以看看。
看着几条的同时,你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考虑一下此次事故的事实。
所谓正反两方面,就是说,首先你认为应当依据哪条那款那项,认定工伤。
其次就是,单位可能依据哪条哪款,否认事故事实,或者劳动关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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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是《条例》的具体条款。供你参考。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