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内容是否能继续生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5:28:33
律师同志:
您好!
我是一名学生,最近家里牵涉一份刑事案件,拘留单上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将许某拘捕。
2003年,武汉宏华膨润土矿有限责任公司到江夏区湖泗镇进行土矿开发,简称甲方,与我爸爸(简称乙方)有工程来往,并订立土矿开采及运输工程《合同法》。
2008年11月18号左右,我爸爸从临近土矿的倪家湾一农户手中购买土,为方便运输,将隔壁甲方的土挖掉若干,一并卖给另一主户,金额达五位数。该事发生后,只要乙方前去道歉或作个交代,此事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乙方破于面子,没有前去交代。
事后,甲方毕矿,以前跟我爸爸是很好的朋友,后产生矛盾,到江夏区湖泗镇派出所报案,并扬言将我爸爸彻底掰倒。2008年11月28号甲方挖掘机被砸,乙方被人说是主谋人,过后,江夏区湖泗镇派出所派人来乙方家中,说是就挖机被砸事件抓人,未见其人,便离去。2008年12月1号,江夏区湖泗镇派出所来至乙方家中,借口要乙方到派出所坐坐,直接将乙方送往江夏区看守所,并予以盗窃罪刑拘。
2008年12月1日,甲方开始自行运输土矿,乙方家人拿出工程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土矿开采及运输由乙方承担,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如有违约,愿赔偿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甲方看后仍然继续拖土,直至12月7日,累计达到700余车,并称乙方盗矿在先,并以恶言相送。
双方于12月5日口头相约于12月8号请当地镇府及当地司法人员协调。12月8日,乙方家人及协商人员在当地派出所于9点等至下午3点,其中湖泗镇镇长三次打电话催促,甲方毕矿仍未现身,称其有事在身。
现乙方家人要求甲方按合同办事,将土矿运输工程交予乙方,合同上签名人为我爸爸,请问甲方现在的运输属于违反合同吗?合同内容现在还是否有效?(甲方称乙方盗矿在先)乙方家人有没有可能将土矿运输驳回?还有,此案是否该定为盗窃罪,并给予刑拘?
期待回音,谢谢!

“将隔壁甲方的土挖掉若干,一并卖给另一主户,金额达五位数”,事先未经甲同意就大量挖掘甲的土方,事后也不取得甲的认同,构成犯罪。但甲并不能因此而“自行运输土矿”,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