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期间的按揭给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9:45:09
我姐,07月和某城市败类结婚,并购买了一套按揭房屋,首付是他们两个人各一半,产权证写的我姐的名字,她老公只是共有人,从房屋按揭起,那个败类就一直没给过按揭,也没向家里交过生活费用,0711月我姐忍无可忍起诉离婚,0811月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共有财产是对半判决的,按揭房屋是判给我姐,由我姐补钱给那个败类,在判决后,男方不服判决,于08年11月上诉到中院,今天家人去中院问,中院说要09年3月才会终审。因为我姐一人嫁在异乡,和她老公闹了矛盾后就回了娘家,按揭的新房子就空出来了,前几天物业通知我姐去交下年物管费时,物管给我姐说,那个男的把房子租给了几个小姐。那个男的也说,这样做就是要搞臭那套房子,让我姐要了也别想去住。

可能我说得太复杂了,其实现在的情况就是:那个无耻的男的,将一审判决给我姐的房子出租了,还不给一分钱银行按揭。

我的问题是:像这样的,在离婚案件离婚案件上诉期间,房子的按揭如果一方不给付,由另一方全额支付,在上诉的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的另一方补付。同时在一方将房屋出租的情况下,所得的出租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分配。

如你所说,本案涉及几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1、 在离婚诉讼期间,按揭应如期给付。如果不近期给付,银行会起诉在按揭协议上签字的人,另一方面,银行会将该人列入“黑名单”这个“黑名单”与其它银行共享。以后再想办理相关业务会非常困难。
  2、 按你所说,该房产应是共同财产,所得出租费应当分给你姐一半。
  3、 至于: “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的另一方补付”的问题,如果起诉时未涉及则在上诉审理期间不可要求因为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续,原则上它只审理上诉人不服的部分,而不能审理新提出的诉讼请求(这主要是出于对诉讼权利的保护)。
  4、 另外,你在文中谈到:其夫将诉争房产租给几个小姐的问题。如果你姐不愿意的话,可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因为你姐的该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如果其夫在未取得你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租与他人,是一种违法行为,你姐有权主张权利。
  5、 对一审判决方面,本人仍有异议。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判决共有财产各半等等,法律依据不足。二审法院有可能会对该部分予以改判。

  6、从银行的角度看关于按揭还款的问题。银行一般只会向与其签订按揭协议之人主张权利。
  这是一种成本较低的行为。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银行是不会向其他共有人主张权利的,因为这样太费事了。

应该可以的吧 但是得证明另一方确实没有履行房子按揭支付费用
至于出租费的问题 由于房子所属权是双方的那么房子所得的利益也是由双方共同获得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最好是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首先很同情你姐的遭遇。不过婚姻案件最主要的是要解脱,物质的解脱和精神的解脱,既然决定离婚,那么争取自己权利的同时,就不要在心里再对对方的行为表示愤怒,因为那正是对方想要达到的目的。我的意思就是说,心平气和的与对方斗争,不让对方的恶劣行为影响自己的心情,是为上策。
至于法律问题,解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