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试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8:16:19
《合同法》选修课考查题
一、简述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二、结合所学内容和你的生活,谈谈你选修本课程的主要收获。
三、案例分析:
1、 甲外出经商,将一头牛留给其岳父乙使用,甲在外经商很成功,已无意返乡务农。乙年事已高,牛已派不上用场,还需要喂饲料,乙无力负担,又认为养而无用,遂牵到集市上把牛卖掉,由丙以公道价格买得,钱牛两清,丙及围观者认为乙系出卖自己的牛。
问:(1)乙能否出卖该牛?
(2)、乙、丙买卖合同能否生效?
(3)、如果甲要求丙返还牛,丙是否应该返还?
2、 甲等数人租用某商场柜台。08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甲于10月18日到20日续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如届时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10月14日,商场又通知他们,因其所在位置另有他用,不能与他们签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并声明10月6日的通知作废。10月19日,甲等人要求与商场签订2000年度合同,商场拒绝。11月17日,原租用合同到期,当晚,商场要求甲等人撤出商场,甲等人遂起诉商场,要求继续租用柜台。
问:(1)08年10月1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能否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
(3)、甲等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呵呵,你可真猛啊,作业都拿出来
前两个自己写吧
三:1)乙不能出卖该牛,他没有所有权;2)乙、丙买卖合同可以生效,因为丙不知道乙不是牛的主人,是善意的第三者;3)丙可以不用返还。
四:1)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要约;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不能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因为撤销必须得到受要约人的同意;3)甲等人的请求要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