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道关于婚姻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4 06:40:28
李勇,男,1972年出生;陈芳,女,1974年出生;两人系表兄妹。1993年5月,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1995生下一男孩。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通过共同劳动购置了价值3万余元的物品。1996年起,李勇即与父母分家另过,得祖遗房屋两间;1997年李勇父亲去世,继承遗产4000元。1998年,李勇和陈芳因性格不合,感情恶化,曾作离婚打算,但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为逃避现实,李勇独自南下打工,2001年1月李勇在打工地因发生事故死亡。李勇死亡后,其母亲和哥哥向陈芳表明态度:如果陈芳留在李家,则还算李家的媳妇,一切照旧;如果陈芳离开李家,则不准带走任何财产。理由是陈芳和李勇未办理结婚手续,所以对李勇的遗产无继承权。陈芳提出,自己以夫妻名义和李勇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子,属事实婚姻,应有继承权,而且家中财产是自己与李勇共同购置的,应有自己一份。
问:⑴李勇与陈芳的婚姻是否有效? ⑵李勇与父母分家得祖遗房2间,父亲死亡时继承的遗产4000元,陈芳是否有继承权? ⑶李勇与陈芳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价值3万余元的财产如何分割? ⑷李勇与陈芳所生育的孩子,法律地位与权利如何?

呵呵,这个问题,一般法律的初学者不懂的。
第一,他们的婚姻合法有效,理由是,1993年5月举行的民间婚礼,我们国家是1994年2月1日规定,取消事实婚姻的,但婚姻法是有溯及力的,所以1993年5月的婚姻是属于事实婚姻,婚姻合法有效,受婚姻法的保护。适用1993年5月期间有关婚姻法的保护,这是最大的区别。
第二,李勇父亲死亡时的遗产,女方是没有继承权的,女方不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没有权利继承。女方继承的只能是丈夫李咏的遗产。李勇和他的母亲能继承他父亲死亡时的遗产,其他人没有权利。
李咏死亡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那么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女方和孩子以及李咏的母亲继承李咏的个人财产,看清楚,是李咏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这类案件,是先要分清夫妻财产的。
第三,和第二个问题是一样的,3万块钱,应该这样分,女方一万五,死者李咏一万五。那么李咏的遗产不是3万,只是一万五,这些钱,女方,孩子,母亲,3人平分,原则上是平分的。也就是各拿5000,等于女人一个人占了2万。
而且我们国家法律也有规定,继承遗产的,应该给未成年孩子留适当的生活费用。
第四,呵呵,孩子不是私生子,这是属于婚生子女,受法律的保护,法律地位和其他一样,没有任何影响。

无效,但事实婚姻存在.根据婚姻法办理.以后不要乱伦.

1,婚姻无效,
2,陈芳没有继承权,但孩字有继承权
3,价值3万余元的财产,谁的谁拿走
4,所生育的孩子是私生子,但有继承权

1、李与陈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虽为事实婚姻,但不受法律保护;
2、陈芳没有继承权,他们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护,她当然没有继承权;
3、李与陈共同购置的财产,可由李与陈平均分配,因此财产属他二人共有财产;
4、孩子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陈勇的遗产孩子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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