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为什么要确认收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9:20:16
会计上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企业将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在税法上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例如,企业将一批产品(税率17%)发放给职工,成本价为800元,市场价为1000元,应计提销项税额=1000*17%=170元
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970
贷: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170
按市场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如果你企业是适用新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在会计上也要确认收入。如果是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这是税法的规定,企业将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要视同销售,所以必须确认为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然后将员工福利按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发布)第4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其中第5款规定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要视同销售货物,确认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