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法,辞职后是否能索要劳动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2:04:15
我是一乡镇卫生院的护士。从2006年1月到2008年9月,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我买保险。我是自动辞职,现准备要单位相应地赔偿,是否合理?
医院的院长换了,是否也一样可以要求其赔偿..??

你可以要求卫生院对你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如下:
  1、因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你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一个月的工资(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期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再申诉时一定要明确你是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因为如果是职工个人的原因自动辞职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权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参照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