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5:04:18
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单位签了就业协议(没有补充条款),后单位只和我签了3个月的试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之后没有再没签其他协议或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试用合同没签正式合同应视同按原条件执行,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2009年1月31日因故辞职,我可否主张双倍工资,主张的期间是什么?
敬请法律高手指点!
试用合同也应是劳动合同吧?这样仍可主张?期间不受影响?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 法律没有规定单独的试用合同,如果你们的合同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应当属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 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社会保险等法定必备条款,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 协商不成,那么之前签订的合同由于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条款,应属无效。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