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合同中的司机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0:02:08
在承运合同中,大多有车主和司机的资料。现在我有一个问题:我的一个朋友和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车主和司机是同一个人(即我的朋友)。现在由于公司经理的个人喜好,无理由的要求我的朋友更换司机,即可以继续使用车辆,但不能由我的朋友做司机。我的朋友有驾驶证、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要求,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朋友很郁闷,找到经理问原因,经理回答:我是经理,更换司机是我的权利,不需要理由,否则终止合同。问题出现了:
1、经理是否有权利随意要求更换司机?
2、在承运合同中,托运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更换司机?
3、如果经理单方面终止合同,在没有签订违约金的情况下,我的朋友应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案尽可能详细一些,谢谢~

1、经理无权随意要求更换司机。

2、在承运合同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托运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更换司机,只要承运方能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即可,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个人来当司机,除非承运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3、向法院提出违约之诉,要求赔偿因托运方单方面中止合同给承运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承运的货物在承运方手中的话,承运方还可以行使留置权以保障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
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