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1:10:12
2. 甲乙二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在甲、乙互发E-MAIL中,属于要约的有哪些?

乙大学不违约。 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接受甲厂要约,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3.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
  4.我国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是要约,如果乙接受,合同就成立了
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也是要约,是乙针对甲的要约提出的新的要约,甲同意,合同就成立了
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还是要约,是在乙要约基础上的补充,如果乙同意合同成立,如果乙不同意,说如果是5月7日去我就不要了,那么就不成立。

因此,有三个要约。虽然三个单独从文字上并不明确合同条件,但是与前面的内容相结合,每次都是明确提出比较完整的合同条件,只要对方接受就成立。并且都是发给相对方的,均符合要约构成的条件

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是要约。
“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是要约邀请。
要约后面的是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