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的临时工,工作了五年,却一直没有给我交养老保险,这种行为算是侵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1:06:40
临时工亦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案例自己参考下.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百货公司。
曹某某原属农村自理口粮户籍,1996年后成为城镇居民户口。1985年2月,曹某某作为临时工到某百货公司工作。同年7月5日,某百货公司与所在县某乡劳动服务所签订临时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劳动服务所输送曹某某到某百货公司从事临时劳动,工作期限为1985年7月1日至1985年9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曹某某仍作为临时工在某百货公司工作。1992年及1993年,某百货公司每季度与某乡劳动服务所签订临时工合同一次,曹某某继续作为劳动服务所输送人员从事临时劳动。1994年起至1997年9月,某百货公司直接与曹某某签订临时工合同。合同就曹某某工作性质、期限及工资待遇等作了约定。1997年10月起,曹某某继续在某百货公司工作,该百货公司未再与曹某某签订任何合同。同年12月23日,某百货公司口头辞退曹某某。1998年2月,某百货公司补偿给曹某某人民币4550元。之后,曹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某百货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裁决:曹某某与某百货公司在 1996年8月前凡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是临时工,未经批准的是费用工;1996年8月以后,双方间是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关系,1997年10月1日至12月23日双方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曹某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但未获支持。嗣后,曹某某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百货公司补建其个人养老帐户,从1993年起补交养老保险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百货公司为曹某某补建养老保险帐户;补交1996年5月2日至1997年12月23日期间的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曹某某也按规定缴纳。
曹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称,其在1985年起即在某百货公司工作,要求某百货公司从1993年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某百货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诉称,曹某某是自理口粮户、临时工,其是否可补建养老保险帐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1997年10月以后,曹某某到某百货公司工作,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更未签订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