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不应该是透明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48:45
有立法法约束立法行为,却没有一部司法法来约束司法行为,
应当从哪个方面去约束这些司法行为呢,是不是应该有一部这样的法律呢?

法律基础就不用大家教我了,我很专业,
大家交流一下思想而已
是这样的,我要离开百度了,就想把分送给在这里答题的朋友,这个问题不是我提出来的,这是一个有名的教授提出来的,我只是想借个机会交流一下

是你啊,我以为你和我一样基本不会问法律问题,而是回答法律问题。呵呵。。。虽然我个人不倾向于再用一个司法法来约束司法行为,但是,你的这个想法确实很有探讨的价值,至少我之前从没有想过这个问题。我之所以不倾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造一个司法法来制约司法者的司法行为,似乎存在一个逻辑上的怪圈,有点象用司法解释来证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一样,存在的法律逻辑问题。。。。我的这个比喻可能不是很贴切,但是,意思应该你能明白。

跟你讲法理没有意义,你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我把你的问题“应当从哪个方面约束司法行为”偷换为“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来一起探讨这个问题,虽然法官的行为与司法行为不是一个逻辑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多数情况下,法官的(司法)行为等于司法行为。

#####那么,如何约束法官的行为?如何防止司法对宪法文本和精神的侵害?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对法官的权力有几项约束。

首先,联邦法院的法官可以因滥用权力被国会弹劾,被参议院免除职务。

其次,对司法的限制和有约束力的先例是占优势地位的法律文化。在遵循先例方面,在美国的普通法制度上是司法行为准则的一项内容。

第三,各种各样的法律解释规则也是对法官权力的另一种约束。

第四,尖锐和及时的学界和职业界对判决和推理的批评,广泛的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对法官的纪律起到一定的作用。

最后,还有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纪律管理行为。

也许比较中国宪法体制和美国的宪法体制是有启发意义的。在中国,全国人大有权制定、修正和修改宪法。也就是说,中国的宪法是全国人大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全国人大还拥有解释宪法的排他性权力。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机关,是在行政和司法之上的。不存在权力分立或权力制衡,因为全国人大在理论上是至高无上和全能的。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于全国人大的意志,也几乎不存在司法审查(除了在某种程度上行政诉讼法,该法只授权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最后,对中国现存的有限的司法审查,宪法不能直接被引用作为依据。也就是说,中国还不存在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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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对立法行为设定立法法等法律进行规范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