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有效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8:31:48
1,关于“保修期”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明确说明的和口头约定的)? 即商家对产品质量的负责是否以“保修期”为限?

2,如果某商家卖出一台电脑,约定保修期1天(理论上),则这样的合同是算基于自由订立的有效民事合同还是因严重减少自己义务而归因为无效的格式条款?这方面有没有行业性的规范或标准?

3,商家因产品质量可能存在的缺陷是否终生负责?比如一台保修期一年的热水器,用了10年,爆炸了,还能追究侵权责任吗? 如果只是一年零1天爆炸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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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保修期”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包括明确说明的和口头约定的)? 即商家对产品质量的负责是否以“保修期”为限?

  答:保修期”等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商家对产品质量的负责不以“保修期”为限

  2、如果某商家卖出一台电脑,约定保修期1天(理论上),则这样的合同是算基于自由订立的有效民事合同还是因严重减少自己义务而归因为无效的格式条款?这方面有没有行业性的规范或标准?

  答:这属于“因严重减少自己义务而归因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因为根据电脑三包规定第8条,国家有明确规定电脑各种部件的三包期是具体多少,最少都是3个月。

  而厂家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约定三包期为1天,违反了国家对计算机的强制性三包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这种合同无效。

  由于这种合同是厂家给定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商家因产品质量可能存在的缺陷是否终生负责?比如一台保修期一年的热水器,用了10年,爆炸了,还能追究侵权责任吗? 如果只是一年零1天爆炸了呢?

  答:这个可以用《产品质量法》第40条进行解释。

  如果商品在销售时就具有缺陷,那么卖家应该负责任。
  如果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卖家不用承担责任。

  一台保修期一年的热水器,用了10年,爆炸了,如果爆炸的原因是生产时的科技能力就能检测出的缺陷,那么,由厂家承担责任。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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