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0:51:30
甲欠乙一万元到期未还,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三万元的全部财物以一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04年底。乙于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那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A、 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 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一万元债权
D、 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补充:四选项全错
请给出正确答案

我感觉楼主就像一个暴发户一样,大把大把地扔钱(送分),好像那钱(分)是西北风刮来的一样!

呵呵,今天送了不少分了呀!

请求甲立即归还欠款 或请求甲与丙的合同无效 因为丙知悉甲的欠账行为,而且买卖双方存在明显的不公。乙可直接起诉甲,法院将扣押乙的财物。

此题是今年司法考试第三卷单选第9题。网上公布的参考答案是A。笔者认为,此题无正确答案。
A项是:“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命题人之所以选择A项,是认为甲与丙之间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之规定。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的恶意(共同的追求),客观上有相互勾结,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到本题,应为债务人甲与受让人丙相互勾结,在共同的恶意下侵害债权人的债权。本题中债务人甲的内心具有诈取债权、逃避债务的恶意。但题干只是说“丙知悉甲欠乙款未还”,丙主观上并没有与债务人甲协同一致、损害乙之债权的共同恶意,甲、丙故意的内容并不相同。故A项不正确。
选择A项作为答案,还有一个学理上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主张无效与撤销权的行使会存在竞合现象。竞合,就意味着受害人在无效与可撤销之间有选择权,而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了一年期间的限制,因此只能确认无效。作退一步的假设:即使甲与丙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同时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条件和七十四条的撤销条件,也不能因“竞合”而由当事人任意选择,而只能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适用的规则,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为可撤销,否则,就排除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相应规定的适用余地。在认定可撤销的基础上,因超过一年的期间而认定该行为转化为不可撤销的有效行为。
恰好2004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52题也是类似的题目: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诉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的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起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