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会不会鼓励被告上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5:02:56
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呢?而且此原则岂不是使一审中错误的量刑等得不到纠正么?

另外,如果既有被告的上诉,又有检察机关的抗诉,此原则还适用么?

不能因噎废食,要给予被告行使上诉权以充分的保障,如果按照你所说的逻辑,那么干脆可以取消上诉程序,这样可以更加节省司法资源,但这并不现实,也不是法制的体现.

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否会使上诉案件增加,加重二审法院的负担,影响正常的审判工作呢?实行上诉不加刑比不实行上诉不加刑,上诉案件肯定是会增加一些的。原来害怕上诉被加刑而不敢上诉的被告人,现在敢于上诉了,这种上诉案件的增加,应看作是正常的现象。其中也可能发生有被告人滥用上诉的权利,不该上诉的也上诉了的现象。对此我们也不必担忧。二审法院根据上诉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审理方式,分别加以处理。如果原判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上诉纯属无理,经过初步审查即可确定,就不必再作更多的核实、审查,依法驳回上诉就是了。二审法院本来就有审判监督的任务,多审查一些案件,通过审查,可以从中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这对于加强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努力改进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都是有益的。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些问题,现仅就收集到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1、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案件,被告人提出了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中级人民法院以管辖错误为由,撤销原判,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改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重新审判,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在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把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时,基层人民法院擅自审判,违反了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撤销原判是正确的。因为撤销原判后还要按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不是二审改判的问题,所以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管辖错误,亦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