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工厂裁员赔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9:16:07
例如,我06年4月进工厂,当时2300元(不保含税后+保险+其它);做到现在,中间有提升过几次,现在发放工资是3500元(不保含税后+保险+其它)工厂现在要裁减一部分人员,给我的经济补偿应是多少?请明确计算。谢谢

1 裁员必须经过你们的同意。如果你们不同意,公司不能强行裁员。
2 如果你接受公司的裁员方案,你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偿为3个月的工资收入,工资收入为前12个月(0804-0903)的月平均工资。
3 如果你们不接受的话,公司要强行裁员,你们可以获得双倍补偿,也就是6个月的经济补偿。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用于计算经济补偿的约工资标准,是指你离开单位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且,是工资表上的应发工资数额,即,税前、缴纳保险及其他扣款项前的工资额。
3、据此,你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应为:(3500元+已交所的税+个人缴纳的保险+其它)×3(2006年4月——2009年3月)

如果你有证明你拿的是3500元,就按3500元发放,如果不能证明,可能只能按2300元发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