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特点和地位是什么??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9:16:24

英美法系的行政程序法是一种控权法。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就是,“一切政府部门的行为和决定是否合法都应受普通法院的检验”,即普通法院可以“制约行政部门的权力”,但行政部门不得干涉“法官行使审判职责”〔15〕。美国学者施瓦茨认为,美国行政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行政法要回答的问题是“1.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于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内?”因此,“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16〕事实上,美国在起草《联邦行政程序法》时所确定的目标就是控制行政权,即“首先,预期中之司法复查应为检查而非取代行政行动,其是保证行政行动不逾越法律授与之权责。其次,预期中之司法复查为‘就宪法及立法观点对法律之解释发表最终定论’。其三,预期中之司法复查可要求行政机构于处置裁决案件时运用公允之程序。其四,预期中之司法复查在防止行政裁决之极度专横及不力。”〔17〕另外,还有议会对行政权的控制。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形成这种以控权为特征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美国学者认为是由公共行政的实际范围及重要性决定的[18],我们却认为是由历史决定的。?

英美法系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诺曼人统治初期。1066年,诺曼人征服大不列颠后,威廉为博得原有居民的信任,承诺尊重他们的利益,“对原有的法律、制度与习惯准予保持”〔19〕。这种承诺主要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的。即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原有的惯例或不适用国王的诏令、敕令、条例。这种司法程序在客观上是对王权的一种控制,但还只是诺曼统治者对自己权力的一种自我约束。这种做法对英国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第二阶段为资产阶级争取统治权的阶段。英国资产阶级具有软弱性,对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主的斗争采取了步步进逼的程序革命方式。1215年,资产阶级迫使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取得了保护人身自由权的程序权;到爱德华一世时又取得了征税的同意权即听证程序权,并形成了“涉及大家的事就应让大家同意”的格言和传统〔20〕。这一阶段的行政程序法是资产阶级领导其它被统治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手段和胜利成果,是被统治阶级用来控制统治权并争取统治权的法。这时的控权,已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控权。第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