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9:24:35
甲方为房地产公司,乙方为施工单位,双方在主体工程合同中约定:施工现场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除非乙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与该事故或损失无关。
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是合法的么?
这个条款具体是这样: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造成本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的员工或雇员和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包括给本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员工或雇员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继而产生的其它损失、赔偿费、补偿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及法律责任,但乙方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事故与其无关的除外。如因此而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合同中能够约定的难道不是违约责任么?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约定承担份额,但约定由乙方全部承担是否显失公平?况且在法院还没有审理的前提下,怎么可以把责任就约定好?而且举证责任不是法定的么?“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特殊侵权的情况下才发生举证责任倒置,怎么能把举证责任约定为乙方的单方责任?

你提问中的陈述比较概括。问题补充中的条款还是比较细致的。做一个区分:
1、合同中具体包括三方面的责任:
(1)给甲方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2)乙方自己人员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3)造成第三方的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

其实第(2)(3)项,不需要约定,依照法律也是这样。但是约定了并没有坏处,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而已,这就是为什么大多合同不管现行法律规定如何,尽量把有利己方的条款都写上去。

2、该条款中将有关的举证责任全部置于乙方身上,实际上没什么效力。因为举证责任具体如何分配由法官遵照民诉证据规则执行,特殊情形有一定的裁量权。
双方合同约定,根本没法对法官产生效力,也不可免责。

3、但是对于内部责任具体承担分配还是有效的。

该条款并无违法之处。
如果乙方有异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合同一旦签订,该条款即确定有效。

这约定并不违法,本来施工单位对施工就应该承担责任,除非事故是由于发包方造成的。
双方对于事故原因的举证进行约定也无不可。

等于没有约定因为本身就是照抄法律的。

就算没有约定施工单位也 是负全部责任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