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税法的高人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5:43:37
我是山东威海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按税法规定,广告公司属于服务业,应在地税缴营业税,开出发票可写设计费或广告费之类。但是现在的广告设计,很少有单独要求设计的。一般都是找我们设计图稿彩页,同时要求我们广告公司找印刷厂直接印刷成品,把设计费用摊到成品里。这时候我们给客户开具的发票,就不能开成设计费,而应该开成“宣传页制作或印刷、包装盒制作”等,这种发票又要到国税交增值税。我想问以下问题:
1:像我这种业务,是否要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交?
2:广告公司开成制作费是否违法(我们公司不制作产品,是委外加工的)?
3:因为印刷厂给我公司制作要开发票,我们给客户也要开发票,这算重复缴税吗?印刷厂可否只给我开收据做为做帐凭证。
4:像我这样的公司,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5:我举个例子,请高人帮我算算如何缴税:
2009.3.15结算,本公司共收入10万元,发票在国税局代开,收取3%的增值税3000元。印刷厂收我方8万元,已开发票;到月底报税的时候,我公司还要再交其它税费吗?如果要交,需要交哪些?印刷厂收我的8万元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否算重复收税,可以避免吗?
注:给客户的发票必需由我公司开具,因为他们打款地址要与发票相符。
楼上说的对,我最好能开成设计费。但是问题是客户不同意啊。设计费有1000元足够,而人家要的是成品,一般一次要开3万以上,哪有这么高的设计费啊。而且客户要求要开成品。现在的生意实在是不好做啊,这样的客户在我这里都算好的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08修订版)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所以,“广告制作”是提供加工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只征收增值税、不征税营业税。

按照您的表述,贵公司一定不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
应纳增值税额=[发票开具金额/(1+征收率)]*征收率
所以,按照您5点所述,2009.3.15结算,本公司共收入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00000/(1+3%)]*3%=2912.62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所以,如果贵公司纯粹收取广告设计费、广告代理费以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征税增值税。

因此,按照广告业业务的内容不同征税,即:广告制作征收增值税、广告设计、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不存在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交纳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因此,广告公司开具广告制作费不违法。

三、因为印刷厂给我公司制作要开发票,我们给客户也要开发票,这算重复缴税吗?印刷厂可否只给我开收据做为做帐凭证。
税法规定尽可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你这种重复征收是不可避免的。要想不重复征税,一是贵公司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贵公司能在印刷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用来抵扣销项税额才能避免重复征税。
印刷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开具发票给贵公司,

如果开具收据,根据此《办法》第36条规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