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交费时间不够,产假期间工资是否发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3:31:09
我于2008年7月1日开始在长沙某事业单位工作,无事业编制,但08年7月份与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实行人事代理。由于种种原因,单位08年12月才开始给我上社保,但我当时已有孕,预产期为2009年7月中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连续交足十个月以上才能享受有关待遇,且不能追缴、补缴,那么我到生产的时候交费时间尚不足十个月。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仍应给我发放产假工资,有关的检查和生产费用能否报销?
请各位达人指教,谢谢!
谢谢各位!不过我想知道这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或其他明文依据,希望大家指教.

理论上,单位造成的你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关的费用

产假工资肯定要有的,只是生育费用就不好说了,得看长沙社保有没有政策明确由单位负责报销了

这个你得咨询下尝试社保明确了

补充:
依据是《女职工保护条例》和长沙的《生育保险条例》,你得查查长沙的生育保险条例了

单位要给你承担,是因为单位的原因造成你享受不了生育保险待遇的话,那单位必须要承担这方面的损失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祝你健康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