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产假工资是否可同时享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10:16
我有一朋友,5 个月前生完小孩,这两天刚拿到社保局开出的一张支票,支票中包括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但现在朋友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其将生育津贴返还公司(否则将从其下月工资中扣回),理由是产假期间( 四个月) 公司已经支付她工资,请问该种要求是否合理?我的朋友是否可以领取公司工资而不退还生育津贴,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另外,我们公司每个月是正常缴纳生育险的。

产假工资是包含在生育保险待遇里面的。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后者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进行报销;而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 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 晚育假增加15天;
④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缴纳。

这个规定是合理的。
各省的通常规定都是这样的,生育保险和生育期间的工资只能享受其一的。但是应当按照高的标准来,也就是说如果生育津贴的费用高于月工资的,那么单位不支付工资,就直接享受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的,劳动者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单位,单位发放月工资。
实际上,你们认为每个月缴纳了生育保险,就有正当的理由享受生育津贴。而生育保险的费用虽然是体现在每个员工的社会保险中,但是这部分费用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不是劳动者承担的。用人单位既然投保了,享有相应的待遇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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