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一年内要求我们签订劳动补充协议(关于销售提成方面)达四次之多,请问这样的公司有违背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2:26:18
这个协议是一改再改,一年内我们销售人员被迫签订了四次此类补充协议,基本上是关于销售提成方面的,其中有条款是2个月内是业绩为最后一名,将被无条件开除,并不赔付一个月薪水,或者是对销售人员提成制度方面不利的条款。请各位法律界精英指点一下,让我们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此协议无效。因为由于新的劳动法实施,公司不能采取末尾淘汰制,如果确实由于个人工作能力欠缺,单位因该给该员工培训,如果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辞退。但是销售人员有特殊性也就是我们说的“一年不开张,开张吃一年”,可以几个月都没有销售成功,单位一个成功等于几个月成果。所以你不用害怕。
2、基于本协议无效,因为没有看到全文,起码关于你说的几点,末尾淘汰,无条件开出,不支付工资,这些都是无效的。如果单位真的这样做,你可以和单位说“我咨询过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你们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单位还是这么做,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个人的权益!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签订《提成协议》合法,开除和扣薪不合法。

已经签过了协议,如需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你不同意修改可以不要再签了。
违返法规的,为无效条款,如“最后一名,将被无条件开除”“不赔付一个月薪水”
可以要求劳动局对合同鉴证

你们可以拒绝啊,如果因为你们拒绝企业解聘你们就必须支持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