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给房屋代理公司的房租,索要发票是否需要房客承担税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0:52:50
我这个房子租的是房屋代理公司的房子,他们公司收取房租后给我的都是收据。我昨天打电话要发票的时候,该公司工作人员说如果开发票需要我自己承担税点,请问是这样吗?按理说税金怎么可能需要消费者承担呢?不明白,请高手指点。

明确告诉你这是违法行为,无论是销售还是租赁,该公司都应该主动给你开具发票,而且报给你的价格就应该是含税价,如果开发票要你另外承担税金,属于国税总局公示的典型违法行为之一,你可以态度强硬一些和对方交涉,如果对方拒绝开票,你可以凭收据到当地地税局投诉,对方会被处罚的。

你可以再咨询一下房产公司为什么要你掏税钱,或者再看看你的房屋租赁合同,上面有没写税款方面的,如果含税的话,那它没理由拒绝开发票,不含税了就得你自己上税了,你问它索要发票就需要加钱了,但一般税务局都有房屋租赁开税票的营业厅,你可以问一下自己去开最好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缴纳。
二、关于合同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三、关于发票开具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房产税应当由出租人缴纳,而不是承租人。即使是合同注明由您缴纳,此合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此合同是无效的,税款还由出租人缴纳。其发票应当由出租方开具。如果出租方不开具发票您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举报。
税务机关对出租人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开具而不开具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可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另外,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