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关于房屋出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2:53:32
我是乙方承租人,租赁时间是09年2月15日起至09年7月1日,租金是每月六百元,按月收取的,还有六百元押金,我现在已经住3个月了,因为一些愿意要走,我是不是要承担违约,但是房主自拟的合同里,只有制约承租人的条款而没有制约出租人的条款,这合理吗?房主自拟的合同里,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是不是无效的,那我还要承担违约吗?

你所说的是对对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不是对你主要权利的排除,也不是加重你的责任或免除他的责任,因为如果对方违约,你照样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只是承担方式并不明确,需要商谈,如果商谈不成的,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一定会让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这是法律规定,不约定也要承担,只是在不明确约定如何承担时,法院只能酌情判决而已。
所谓排除你的主要权利免除其主要义务主要是指明显不合理或违法仍然利用自己一方的优势进行约定,对方并不明知或因某种迫不得已的原因不得不接受。如“本店所售货物,概不退还”等。
所以这个条款对你并不适用,你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约定赔偿。

霸王条款也没办法。谁让你当时不看清楚就在上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