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的证人优先原则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6:38:00

“证人优先”的原则,这原则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证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再担任其他诉讼职能和职责,即证人不能再担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不能再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为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同的职能或职责,“一身二职”,极易导致所担负的职责冲突,从实践中看,如果既担任证人,又担任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还可能形成“自追自证”的情形,由此有对案件的先入为主,往往容易产生对案情认识上的主观臆断,影响司法公正。该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了解案情的人既然不能以几种身份参与诉讼,那么在诉讼角色的选择上,应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再以其它身份参与诉讼。即只能担任证人,不能担任司法人员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和证人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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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优先原则是指一个自然人在某一个具体的诉讼之中,可能同时担任多种身份,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刑诉法解释》31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在某一个具体的诉讼之中又只能担任一种身份。证人优先原则是指在身份的选择上,如果可能担任的多种身份之中有证人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只能让其担任证人的身份,而回避掉其他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