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我能得到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8:54:57
大家好,我是去年七月分去这家公司的。期间一直未与我签定合同,五险也没有买。现在和公司搞得不愉快,公司为了躲避惩罚,给我设了个套;就是这个月24和我签订了合同,(签合同的时候我特地注明了日期2009.04.24),请问下大家现在我能得到赔偿吗?

广东胡律师:

公司可以给你补签劳动合同,你注明了2009.04.24签订的话,你可以要求从08年7月到2009.04.23号期间的双倍工资补偿,另外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其五险,但是你要提供08年7月到2009.04.23号期间的事实劳动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