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谁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2:57:23
本人买了一套精装修房子,现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一年多了。去年下半年众多业主联合向开发商要说法,最后开发商与业主签“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商定08年12月15日交付房子,违约金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7.47%计算,08年12月15日付清;如果到时仍未交付,以后的超出期限部分再以2倍利率计算。
日前开发商电话通知我交付房子,今日去检查了房子,发现有一些问题,开发商答应逐步处理,本想做一些让步,就此接收房子。但开发商一些做法又令我拒绝接收房子,在此想请教各位内行人士。
1、 合同约定交房具备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现开发商给我出示的是“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盖章的是开发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无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请问:交房时“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可以由开发商等利益相关者出具吗?还是必须有相对公信力的政府部门出具?
2、 交付日期问题:由于开发商违约,相应的违约金也是较高的。因为开发商是分幢分单元交付房子,通知我交付的日期是10多天后了,现开发商给我的“违约金确认书”中交房日期是在十多天前的日子,这十多天的违约金就相差6000多元,请问是否应该以“开发商通知我交付的日期”还是“开发商具备交房条件时的日期”?还是等开发商全部处理完房屋缺陷后“我签字认可的日子”。
3、 违约金问题:12月15日前的违约金当时开发商自行决定付了一半,目前仍未付清。这次开发商又没有与业主商议,就自行决定付一部分,绝大部分打欠条, 3个月后付清。我有“不接收房子”的理由、违约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吗?到时交付时间是否应以“违约金付清、房屋缺陷消除、用户签字认可”确定?

请各位专家从国家、地方(浙江)的法律法规方面做一些解答,谢谢。
急!!!!!!!!!!!!!!!!!!!!!!!!!!!!!!!!!!!!!!!!!!!!!!!!!!!!!

1、验收由相关质监质检部门来
2、开发商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后通知你收房的日子
3、开发商如果把质量整改到位了你仍不收房,自其通知交房之日后房子发生的灭失、损毁等风险由买房人自己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问题不成为你拒绝收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