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赐教:本案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0:25:44
甲公司作为业主,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乙,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做法很不规范。后乙在施工过程中,租赁了丙公司的一台推土机(丙公司同时配备了一名操作工),乙与丙公司同样未签订书面合同。在推土机使用了几个月之后,乙在和丙公司结算过程中向丙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称每日租赁费为1000元。后乙与丙公司为费用结算发生纠纷(推土机一直停在甲公司施工现场,未开走),丙公司遂将甲公司与乙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支付租金(计算方式为:从进场之日至交回推土机之前,每天1000元计,共1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丙公司申请法院对甲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推测原告的诉讼方案可能如下:
1、由甲公司作为承租方要求支付租金(理由是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无资质的自然人,这种发包无效,丙公司又能够证明该推土机在甲公司施工场地使用,故应由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
2、若第一种方案不可行,则首先要求乙支付租金,同时要求甲公司在欠付乙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不知丙公司能否成为这里所指的“实际施工人”?)

现实情况是,甲公司与乙之间无任何书面证据(包括工程款的结算方面)。
我现在代表的是甲公司,请问大家甲公司该怎么办?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望不吝赐教,谢谢!

丙方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可以起诉甲方要求承担给付义务。本案甲乙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结算文件,故此甲方对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必须举证证明/于乙方结算工程款的事实存在,方可减轻责任。建议在当地找有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经验的专业律师代理此案,一般律师可以不请.

广东胡律师:

建议你还是赶紧委托律师吧,你所问的可行的应对方案属于律师在辩护操作的实际流程,一般不可能如数告知。

我觉得甲方只有尽可能减少支付额这个应对方案了。如果我是原告律师,我会采用第一个方案:直接以甲公司为被告。我只需证明我方事实上在为甲公司提供劳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