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你打我呀”能够构成“要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5:52:24
甲乙发生口角
乙说“你打我呀”
问题
1,学过经济法,知道“要约”这个词,不知道乙这么说能否构成要约或邀请。
2,在此条件下,甲将乙打成重伤 负不负责任 付多大的责任。
3,有证人和没证人是不是结果不一样。
4,需不需要有视频,音频等资料作为证据。
我有证人啊 但都是我朋友
当时太冲动了
1,如果在跟乙确定几次 甲说“你是不是想让我打你”“你是不是想让我打你” 乙说“是的”“是的”
甲征求了乙的意见3次,甲说”好的,我帮帮你”或者“那我成全你”
这样情况下 也要付法律责任吗?
乙说“你打我呀”
问题
1,学过经济法,知道“要约”这个词,不知道乙这么说能否构成要约或邀请。
2,在此条件下,甲将乙打成重伤 负不负责任 付多大的责任。
3,有证人和没证人是不是结果不一样。
4,需不需要有视频,音频等资料作为证据。
我有证人啊 但都是我朋友
当时太冲动了
1,如果在跟乙确定几次 甲说“你是不是想让我打你”“你是不是想让我打你” 乙说“是的”“是的”
甲征求了乙的意见3次,甲说”好的,我帮帮你”或者“那我成全你”
这样情况下 也要付法律责任吗?
1、“你打我呀”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
2、合同法上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你打我呀“不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打人是违法行为,不是受法律保护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所以,其不属于法律上的要约。
1、不能。注意,要约是合同一种,“你打我呀”的内容是法律禁止的人身伤害行为,是违法的,不能认定为要约
2、要,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是口角中的这种表述,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要求)
3、关键是看能否证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或者本人承认,那么显然有无证人直接关系到能否认定事实
4、有的话自然最好
【注意】
在口角中的“你打我呀”,属于特定场合下当事人有“挑衅”或者“玩笑”性质。施害人不能据此认为是被害人自愿要求。但是,可以认为受害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施害人责任
要约要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按照当时的情况,发出要约的人要所想的和所做(说)的一致,才为意思表示真实,亦才构成要约。
按照你所说的 乙说:你打我呀 这句话明显意思表示不真实,乙并不是真正要求甲打他自己,所以不构成要约。
甲将乙打伤肯定是要负责的,付多大责任要根据乙的受伤程度,甲的善后态度,以及当时乙按照法律所应当承担过错的占比来综合判定
如果甲自己承认了是自己打的乙 那么有无证人都没什么关系,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包括不在场证明)的情况下,注意,是任何,甲不承认自己打了乙,这个时候有无证人就很关键了。
是不是要视频、录音等 这个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