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解除合同如何赔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2:49:44
我是08年2月入职,5月转正,签2年合同,6月买社保,公司提前于今年5月解除合同,补偿1月工资和社保,失业保险差1个月领不到,不知道这种赔付是否合理?

中顾网史雪松律师为您解答此问题:

你好,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有明文规定:经济补偿应该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年限。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广东胡律师:

你们公司的经济补偿合理,但保险不合理,应该是赔偿你08年2月至5月之间的保险。

你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你08年2月入职,那么入职当月公司应该给你交纳社保,也就是说交到今年5月,交了一年零3个月.一年享受2个月,不满一年不享受,故你可以享受2个月失业金;那么08年2月到09年5月,一年零3个月,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一个月告知,那么应该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所以公司目前对你的补偿显然不合理,也是无法接受的,如果需要知道更多,可以把详细情况发信到我信箱:nii110@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