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请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12:09:43
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操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在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到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问:1、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式什么?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1、是劳动合同关系。是受劳动法的调整。
2、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违法!
3、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基本胜诉!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回答你的问题:
1、只要张某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男性,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退职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与之发生的就是劳动关系,当然受劳动法调整。
2、签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国家关于工伤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条款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免责条款无效,其他条款成立。
3、张某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题目中没有说明,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缴纳了,按照工伤条例,医药费是由用人单位垫付,而不是用人单位承担,之后是有国家社保基金给予报销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已经支付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已经尽到了企业的责任。仲裁会这样判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做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再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医药费先有用人单位垫付,然后在去劳动局社保报销,之后如果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笔“伤残就业补助金”给劳动者(按照工伤评定级别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