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的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6:23:12
巴东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但之前,检方给出了“防卫过当”的结论,防卫过当,说明当事人是防卫,那么,防卫和故意伤害又是什么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搞明白: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从巴东警方的新闻通告中,我们可以判断是3个大男人强迫一个正在洗衣服的邓玉娇提供,在3个大男人看来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从一般常识看,这种“异性洗浴服务”就是3个大男人希望邓玉娇提供的性服务。

第三、邓玉娇在之前和这三个男人并无不共戴天之仇恨,不存在杀人的故意。

第四、面对邓玉娇多次义正词严地拒绝提供性服务,3个大男人便恼羞成怒,用4000元人民币扇打邓玉娇头部和肩部、甚至两次把邓玉娇推坐或者按坐在沙发上的事实,这时如果没有见义勇为的外部援助,邓玉娇被强奸或者轮奸的犯罪事实将无法避免。邓玉娇为了防止强奸或者轮奸的不法侵害,愤而利用水果刀杀死杀伤色狼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情节。

结论:邓玉娇为了阻止自己遭受3个色狼的强奸或者轮奸的不法侵害,而杀死一人杀伤一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邓玉娇无罪。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罪名,防卫过当是要付法律责任,但公诉必须是刑法上规定的罪,而刑法上并没有防卫过当罪,而是根据具体罪名所实施的行为,邓玉娇用刀捅人属于故意伤害罪,所以是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但由于是防卫过当,所以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邓玉娇肯定是防卫过当,因为她随身带刀了

故意伤害的本质是至人于死地。邓玉娇是在强大攻击下的防卫,失手,目的不一样,故判刑的尺度也不同。故意就是让对手死,防卫是逼迫的,不是发、对手死,就是防卫人死,所以本质是不同的。刑罚也不相同。死刑和小于十年的有期徒刑的区别。

为了保护我们的姐妹妻女,请声援邓玉娇,请转发此消息,大家去CCTV为邓玉娇投票支持邓玉娇无罪啊!投票地址:防卫过当与涉嫌故意伤害的区别` 因防卫过当而造成故意伤害的,当如何处罚? 我们是故意伤害他人?还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争论 关于防卫过当的问题 防卫过当的一般条件 关于防卫过当的赔偿 防卫过当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冒犯和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