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和新物权法的实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0:38:11
网上看到有个律师发的关于《担保法》第26条所指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非指主债务的约定履行届满日,而是时效届满日。即诉讼期限是主债务时效届满日后6个月内。
现因《物权法》生效,时效期为主债务时效期内。
有点不明白 在六个月担保期内向担保人追讨过后,担保期会变为2年的诉讼期吗?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时《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但是同时应注意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凡是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